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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全市通办的适用范围:
“全市任一婚姻登记处受理男女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驻堰军人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查询本人婚姻登记信息”,办理方式为“全市各婚姻登记处实行婚姻登记预约制,可通过鄂汇办 App或鄂汇办小程序、致电全市任一婚姻登记处等途径受理市民的预约申请。”
结婚登记全市通办的条件:
当事人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受理结婚登记申请条件;
当事人至少一方为十堰市户籍或部队驻地在十堰地区的现役军人。
结婚登记全市通办的程序:
当事人可提前两个工作日预约结婚登记;
预约成功后,内地居民当事人双方持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
现役军人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受理结婚登记。
不予全市通办的情况:
双方当事人都不是本市户籍或部队驻地不在十堰地区的现役军人;
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
离婚登记全市通办的条件:
当事人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条件;
当事人至少一方为十堰市户籍或部队驻地在十堰地区的现役军人。
离婚登记全市通办的程序:
当事人可提前两个工作日预约离婚登记;预约成功后,内地居民当事人双方持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或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各自2张2寸单人近期免冠照片,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现役军人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受理离婚登记。
不予全市通办的情况:
双方当事人都不是本市户籍或部队驻地不在十堰地区的现役军人,当事人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这些情况不予全市通办。
当事人至少一方为湖北省户籍,且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为湖北省内的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婚姻信息在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中可查证,且档案信息与现身份信息完全一致;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申请补领结婚证时,婚姻登记系统中身份证件号一栏填写为军人证件号码的,若系统显示的出生日期与现身份证相同,可视同档案信息与现身份信息一致。预约成功后,内地居民当事人双方持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现役军人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当事人结婚证损毁的,婚姻登记处经查询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中有此证件信息,且档案信息与现身份信息完全一致的,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相关规定给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婚姻证件遗失的,持有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处经查询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中有此档案信息,且档案信息与现身份信息完全一致的,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相关规定给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婚姻证件遗失且没有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处凭当事人的身份证信息,查询到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中有当事人结婚信息,且档案信息与现身份信息完全一致的,通过信息互通,取得原办理结婚的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加盖档案查询章的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后,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相关规定给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婚姻登记原办理机关不是湖北省内的结婚登记机关;结婚登记在外省办理的、婚姻登记信息与现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婚姻登记系统无信息可查的或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亲自到原办证机关或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补领结婚证业务;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申请补领结婚证,婚姻登记系统中当事人出生日期和现身份证日期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亲自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或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当事人依法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与对方的离婚状况;当事人为十堰市户籍,且原办理离婚登记机关为十堰市内的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婚姻信息在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中有信息可查,且档案信息与现身份信息完全一致。当事人可提前两个工作日预约补领离婚证;
预约成功后,内地居民当事人持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2张2寸本人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
现役军人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当事人持有毁损的婚姻证件,婚姻登记处经查询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中有此证件信息,且档案信息与现身份信息完全一致的,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相关规定给予补发离婚证;
当事人婚姻证件遗失的,持有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处经查询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中有此档案信息,且档案信息与现身份信息完全一致的,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相关规定给予补发离婚证;
当事人婚姻证件遗失且没有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处凭当事人的身份证信息,查询到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中有当事人离婚信息,且档案信息与现身份信息完全一致的,通过信息互通,取得原办理离婚的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加盖档案查询章的当事人离婚登记档案后,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相关规定给予补发离婚证。
当事人不是本市户籍的,不予跨县(市、区)补发离婚证;当事人的离婚登记不在十堰市内办理的,不予跨县(市、区)补发离婚证;当事人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离婚登记不在本市办理的、婚姻登记信息与现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婚姻登记系统无信息可查的,当事人应亲自到原办证机关申请办理补领离婚证;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申请补领离婚证,婚姻登记系统中当事人出生日期和现身份证日期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亲自到原办证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离婚协议书复印不予全市通办。
婚姻档案查询全市通办的条件:
当事人在十堰市内的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过婚姻登记;当事人婚姻信息在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中有信息可查,且档案信息与现身份信息完全一致;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档案查询的流程:
当事人本人在十堰市任一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的智能终端一体机上提交身份证原件——人脸识别核验——通过后点击档案查询——显示查询结果;十堰市户籍当事人本人向十堰市任一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身份证原件——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核实身份证——上网查询——告知当事人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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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辑:老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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