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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自作聪明伪造证据,当罚!

  • 紫蝶之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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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复:0
  • 发表于:2021/12/3 10:12:07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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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郧西法院羊尾法庭受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原告方却在证据上动起了歪脑筋,结果工程款未讨到反被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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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夏某在明某一村级公路硬化工程中包干部分劳务,工程完工后,未及时对工程款进行清算,后明某因交通事故伤及大脑,无法说清所欠工程款情况,明某家人提出要夏某拿出欠条才能支付,两家为此争执不下。夏某父亲遂动起歪脑筋,央求同事薛某以明某名义给夏某打一欠条,并私刻明某印章加盖在欠条上。2021年8月,夏某委托其父亲持该欠条将明某告上法庭。

庭审时夏某父亲一再陈述“找明某讨要工程款,明某不会写字就委托薛某当面书写欠条,明某自己加盖印章”。后经过庭审质证和证人薛某出庭作证,夏某父亲才承认该欠条是其伪造的,后询问夏某,亦承认在起诉前已知晓欠条伪造情况。鉴于夏某及其父亲伪造证据提起诉讼,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遂决定对夏某处以罚款1000元、对夏某父亲处以罚款2000元,对薛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书面具结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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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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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法官查明法律事实的主要依据,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交证据。但在现实中仍有少部分当事人为追求不当利益,在诉讼过程中故意伪造、变造证据、指使证人提供虚假证言,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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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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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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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辑:老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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