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作为负责酒席的倒酒添加者,未经审慎辨识将醇基燃料误当作白酒提供给客人饮用,在意识到自己可能误将其他液体当作白酒提供给客人饮用后,既未告知宴请人,也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在意识到酒可能倒错之后还继续倒酒给宾客食用,具有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王某作为宴请人,具有保障食品安全之义务。醇基燃料属于易燃、有毒液体的危险化学品,王某违法购买后没有将燃料存放于一般人无法接触的地方进行妥善保管,亦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生物燃料桶粘贴醒目标签、标志,以致于宾客误食,发生四人死亡、多人中毒的严重后果;两人的行为与该后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南川区法院综合事实情节,分别以张某、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