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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夏季行动】郧西警方破获一起挪用资金案

  • 雨dē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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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9/27 9:01:50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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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打击整治

“太感谢你们了,为我们挽回了经济损失!”十堰某公司总经理刘某连声道谢。9月20日,郧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挪用资金案,为企业挽损10万余元。

经查:2022年4月7日至10月28日,杨某在十堰市某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从事郧西县城关镇片区及临近乡镇的某品牌牛奶销售工作。杨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公司规定,通过低价销售等方式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和微信,预收商家订货款,未在销售系统开单,未及时将货款上交到公司指定账户及财务处,且存在故意在销售系统中开单但未给商家发货、开具大量0单价货物等行为,导致公司销售系统及账目混乱,以此掩盖挪用公司资金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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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挪用10万余元资金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及偿还外债,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挪用资金罪。目前,涉案嫌疑人杨某已被移送起诉。

今年以来,郧西公安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职能作用,以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为抓手,严打涉企违法犯罪,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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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多发生于公司、企业的高管、财务及销售人员中,企业应当健全财务制度,强化对公司、企业内部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加强现金流管理,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不给有心之人可乘之机。

若遇到以上类似情况,请及时报警,警方将严厉打击各类涉企违法行为,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信息来源/张梦娟(经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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