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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十堰首例!男子去世遗产无人继承,债务未偿还...法院这样做

  • 颖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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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124
  • 回复:0
  • 发表于:2023/11/15 9:05:20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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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病离世
留下房产等财物无人继承
与此同时
他身前留下的债务尚未偿还
这种情况下
债权人该如何追回
自己借出去的钱款?

日前,茅箭区人民法院
办结我市首例涉遗产管理人案件
成功解决了
这起看似无法调和的矛盾

2022年,市民李某(化姓)因病不幸离世,并留下了房产、存款等遗产。然而对于这笔遗产,李某的子女等合法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与此同时,某生前曾向市民张某(化姓)借过一笔钱,并一直没有偿还。得知某去世,某本打算向某的继承人主张债权,却因某的遗产无人继承而作罢。


想尽了各种办法,某依然无法要回借出去的钱款。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今年上半年,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茅箭区民政局担任某的遗产管理人,以便于遗产管理人行使职责,清理某遗产并处理债权债务。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切实解决问题,茅箭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与茅箭区民政局会商,对《民法典》新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指定后的遗产管理工作交换意见。茅箭区民政局书面回函,同意担任某的遗产管理人,积极履责并展开相关工作。


某的遗产有了管理人,某借出去的钱款自然也跟着有了着落。目前,此案已经顺利办结。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某对李某享有债权,属于利害关系人,其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李某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故由茅箭区民政局担任李某遗产管理人是合法的。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新增内容,民法典继承编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内容,这一规定填补了原继承法的空白,明确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路径、争议解决程序、职责内涵、过程责任的承担以及报酬请求权,实现遗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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