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已建工会组织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含农民工)。
2.申报条件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非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①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在农村合作社务工的人员;
②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包括小学、初中、高中阶段的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含优录免费生),以及大学中外合作专业;
③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情况,提供明显虚假证明资料的;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实际经济状况的;有在就业年龄段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家庭成员的;
④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农村低保户的农民工;
⑤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摩托车、三轮车、残疾和患病职工功能性代步车除外),合计购买价格在15万元以上的。
4.建档要求
①深度困难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计算办法为,(家庭连续12个月总收入—家庭连续12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②相对困难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计算办法为,(家庭连续12个月总收入—家庭连续12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③意外致困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意外致困职工家庭。计算办法为,(家庭连续12个月总收入—家庭连续12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和家庭意外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5.建档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标准
①生活救助。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之和;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个月之和。
②医疗救助。根据困难职工医疗医药支出和帮扶资金筹集情况,按照不超过个人自费医药费一定比例救助,一般每户每年不超过2万元。
③助学救助。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个月之和。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助学,以及对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个月之和。
对符合条件的建档职工家庭,重点实施一项救助,也可实施多项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