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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十堰男子开车拉货出事故,保险却不赔,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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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12/10 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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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辆明明买的有商业险
为什么不能赔付呢?”
4日,李先生(化姓)向
十堰晚报新闻热线8110110反映
用自家小货车拉货时
发生事故导致出险
可在理赔时却遇到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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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反映:

小货车发生事故只能获赔交强险


市民李先生名下有一辆小货车,因亲戚在杭州做生意,李先生便驾驶小货车常年在杭州附近帮其拉货,没货期间偶尔会跑一下“货拉拉”。
11月29日11时许,李先生像往常一样拉货,行驶至一处高速公路路口时,不慎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对方车尾受损。发生事故后,李先生报警并拨打了保险公司电话。
据李先生介绍,交警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后,经过询问和勘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先生全责。保险公司随后给出了理赔意见:对方车辆可以拖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事后保险公司会按照程序赔付相关的维修费用;李先生的车辆因购买了商业险但未购买车损险,因此不能赔付。
“我的车辆损失较小,而且也没有买车损险,确实不应赔付。”对于交警的认定和保险公司的理赔方案,李先生表示接受。“几分钟后,在现场的理赔员告诉对方司机,我的车辆是非营运车辆却从事营运行为,此次理赔事故只能赔付2000元的交强险部分,剩下的部分则不予赔付。”
“4S 店定损后,出具的清单显示维修需要9300元。”如果保险不理赔的话,近万元的维修费用让李先生感觉不能接受。
事故双方对维修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在当地相关部门的协调下,李先生垫付了2800元(交强险已赔付2000元 ,共计4800元)给对方司机,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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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存在营运行为,依规不予赔付


“我的车辆明明买的有商业险,而且还在保险期内,为何出事故了还要自己出钱赔付呢?”由于保险在十堰购买,越想越不对劲的李先生忙完手头上的事后,回到了十堰。
12月4日一早,李先生便来到投保的保险公司询问相关情况,等到的答案依旧是不予赔付。保险公司给李先生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大致内容为:经我司查勘核实,标的车从事营运行为,违反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第2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免除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及保险法、保险条款相关规定。
“既然认定本次出险事实,为什么不能全额赔付?”李先生告诉记者,在咨询相关部门后,保险公司承认本次出险事实,但却以出险流程以及车辆定损流程不符要求等原因,不接受第三方车辆定损的金额,只能再赔付200元,这让李先生很不解。
记者拨打了负责本次理赔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电话,该工作人员以不方便接受采访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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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

营运车辆保险费要高于非营运车辆


“4.5吨以下小货车已取消了‘两证’,可以从事普通的货物运输。而且此次出事故时,我并未从事‘货拉拉’营运运输。”李先生告诉记者。
4.5吨以下小货车是否可以从事货物运输?记者采访了十堰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据一位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 ,从2019年起,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虽然对符合规定的4.5吨以下的小货车从事营运活动,道路运输管理局不再管理,但4.5吨以下的小货车使用性质还是有非营运和营运区分的。“在商业保险方面肯定就有所不同。”该工作人员坦言,营运车辆的保险费用明显高于非营运车辆。
记者了解到,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商业保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保费上。由于营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大,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也较大,因此营运车辆投保商业险,保费会比较贵,审核过程也较为严格。而非营运车辆的保费相对便宜一些。此外,非营运车辆不能购买营运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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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家用车辆从事营运
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满提醒:货运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及从业资格证的从事货运业务的,或者其他车辆及家用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未取得相应营运资格的,都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等情形,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否则存在发生事故后拒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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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十堰晚报记者秦洪涛 实习生 江慧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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