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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男子轻信当主播日入千元,结果……

  • 迩媞壞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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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12/18 9:09:27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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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网络主播日入千元”
郧西男子王某
以为自己找到了个好工作
没承想
却沦为了诈骗分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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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我不该听信当主播能日赚千元,现在后悔也来不及了。”落网后的王某悔不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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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郧西县公安局特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贵州省贵阳警方网上追逃的王某是辖区居民,遂联系上王某,积极对其劝投。当天,王某投案自首。


经查,10月初,涉案嫌疑人王某在刷短视频时,看到一则“当网络主播日赚千元”的信息,很是心动,遂向对方私信并添加微信好友,表达了自己想当主播的意愿。二人交谈后,对方为王某购买了十堰至天门的车票。


10月11日,王某怀揣着日赚千元的美梦到天门与对方见面,并根据对方的指令与两名驾车男子接头。之后,王某将手机、银行卡和身份证交给对方使用,并协助刷脸、输入微信交易密码十几次,将接收到的四十余万元资金全部转出。随后,对方便让王某回去等候消息。待王某再次联系对方的时候,才发现自己已经被对方拉黑,对方在其微信账户里留了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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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沙文派出所接到辖区有人遭遇投资理财类诈骗的警情后,迅速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发现被骗的资金中有5万元流入王某的账户。12月10日,王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贵州省贵阳市警方网上追逃。

目前,王某已被羁押至郧西县看守所,待移交贵州警方。

什么是“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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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信罪”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犯罪者被称为电诈“工具人”,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仅次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其中我们最常见的,就是买卖银行卡、电话卡,架设GOIP,搭建赌博网站,发送小广告推广引流等。


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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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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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要切实提高
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始终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切勿出租、出借、出售
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
不要相信陌生人的说辞
更不能帮助他人收款、转账
以防沦为电诈分子的“帮凶”


案件来源:平安郧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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