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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耕牛莫名死亡,十堰民警破获案中案!一男子获刑

  • 沛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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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12/20 8:54:56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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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养耕牛莫名死亡
案情引起十堰警方关注
顺藤摸瓜
竟牵出一件私自捕猎野生动物的案件

日前,房县人民法院

就此案作出判决

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

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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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0日,房县大木厂镇村民姜某突然发现,自己家里养的一头耕牛腿部受伤,随后死亡。怀疑耕牛的死亡原因是腿部遭到捕兽夹伤害所致,姜某随即报了警。接到村民报警,当地警方就此事展开了调查,很快在同村村民章某所有的一片麦地里找到了多只捕兽夹。


紧接着,民警又对章某的住宅进行了依法搜查,从其冰柜中搜出疑似野生动物制品9只,并在其家中搜出捕兽夹4个。后经鉴定,被搜出的9只疑似野生动物制品中,6只为小麂,1只为果子狸、2只为华南兔。小麂、果子狸、华南兔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动物。


面对警方的调查及证据,章某很快交代了自己私自设置捕兽夹捕猎野生动物的不法事实。原来,从今年2月中旬开始,章某发现自己家的麦地里经常有野生动物的痕迹,产生了保护庄稼的念头。随后,章某买来几只捕兽夹,分别设置在麦地的四个方向。之后没多久,捕兽夹捕获到了兔子等野生动物。然而让章某没想到的是,捕兽夹不仅捕到了野生动物,同时也伤害了邻居家的耕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此案,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章某违反法律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该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判决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章某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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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十堰晚报记者何利 通讯员 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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