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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牛上高速撞两车,经济损失谁来赔?郧西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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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12/22 9:02:33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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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李某起诉你和某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要求你们赔偿其轿车被牛撞坏的损失……”

“我不管!我刚买的牛就这么死了,我的损失咋办?”近日,袁某在接到郧西法院香口法庭的电话后,得知被起诉后气不打一处来,撂下这句话就挂断了电话。几天后,袁某也一纸诉状将李某和某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起诉到郧西法院香口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牛被撞死的损失。



查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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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口法庭随即对上述两案进行合并审理,经查明,袁某新买的一头牛撞开牛棚的铁丝门,从高速路外一处防护网缺失处穿过后,又从未安装护栏网的路段进入高速公路。李某驾驶小轿车在高速公路快速车道与牛相撞,牛被撞倒至慢速车道,几分钟后被吴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碾压,致使吴某车辆侧翻,此次事故造成了吴某受伤、两车受损、黄牛死亡。

三方质证

关于各方当事人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问题,袁某认为,其将新买的牛关在结实的铁门里,尽到了管理责任,不应当承担责任。李某认为,其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突然出现一头牛,其根本来不及刹住车,不应承担责任。某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认为,其尽到了巡查、竖立警示标志等义务,事发路段按规定不需要设置防护栏。

主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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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辨法析理,逐一分析三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原因。最终,通过多次面对面调解后,三方当事人对上述两起案件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李某起诉袁某和某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一案中,李某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承担20%的责任;袁某对其饲养动物未尽到管护义务,致饲养的牛跑到有高度危险性的高速公路,承担40%的责任;某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作为该高速路段的管理维护单位,对高速公路的防护措施设置不到位,承担40%的责任。各方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后,全部当场履行完毕。至此,两起纠纷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禁止随意上下乘客、装卸货物、载物拖地行驶等活动。

法官提醒

请勿在高速公路周边放牧,牲畜随时可能通过护栏钻入高速公路,极大影响路面通行秩序和行车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对牲畜主人及过往车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交通安全无小事,各方交通参与主体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维护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安妮娜

湖北火枫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总编辑:老帅

小编:豆豆 希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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