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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十堰市政府办重要通知

  • 樱花树下、那纯美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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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4/1/22 8:52:03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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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通知
转发十堰市完善企业退休职工等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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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如下
↓↓↓
一、切实落实央企、省企部分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完善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70号)之“中央在鄂企业或省属企业工作、因企业改制等原因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其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经费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的规定,由卫健部门负责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进行筛查、汇总,由财政、国资、人社、卫健部门联合会审确认,兑现一次性奖金3500元,一次性兑现确有困难的,应在3-5年内分期兑现,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二、切实落实县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

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的规定,切实落实县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市县属企业职工,因企业改制等政策性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后,户籍地和原工作企业所在地发生分离的,由原企业所在地负责落实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原企业破产、改制、改组等情况由县(市、区)国资局(办)审核认定。

三、逐步落实城镇独生子女
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目前,全市大部分县(市、区)按照省工作要求,对没有“在国有及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落实了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现了独生子女父母达到退休年龄后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全覆盖。为保持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一致性,维护其严肃性,根据省卫健委对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工作要求,尚未实现全覆盖的县(市、区),要在1-2年内逐步实现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全覆盖,将没有国有或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奖励范围,参照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标准,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兑现一次性奖金3500元,一次性兑现确有困难的,应在3-5年内分期兑现,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源/十堰政府网、十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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