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晚,郧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110指令,称在郧西县242国道甘钦线象鼻子隧道前路段,有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前面两辆车发生追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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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现场,民警对自称是驾驶人的胡某及其他两车驾驶员进行呼气测试,酒精含量均为零。排除酒后驾车嫌疑后,民警对事故进行现场调查,结果发现胡某无法说清发生追尾的相关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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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怀疑有“顶包”嫌疑。为弄清事故真相,办案民警兵分两路,一方面迅速对现场进行仔细勘查,查找现场目击证人,另一方面派人调取沿途公共视频进行取证。
通过目击证人供述、查看视频回放,民警发现事发时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并非胡某,而是在事故现场的另一名男子。面对证据,胡某如实交代,真正肇事者是其同事袁某。
据袁某供述,当晚,他驾车行驶至象鼻子隧道前路段时,因未按规定确保安全距离,分别与同向前方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和一辆轿车发生追尾。事发后,因袁某没有驾驶证,害怕被警方处理,便弃车混入人群察看现场情况,并打电话让同事胡某“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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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清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3月8日,郧西警方依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人袁某执行罚款4100元的处罚(其中,对其交通肇事逃逸处以罚款1900元,对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处以罚款2000元,对其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对胡某顶包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和严厉批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