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县住建局执法人员开展餐饮场所安全用气检查时,发现某餐饮企业在公共用餐区域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餐饮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同时要求提供气源燃气企业加强入户安检,指导用户消除安全隐患。
2024年1月17日,县住建局执法人员开展岁末年初燃气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某餐饮企业在公共用餐区域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核实供气供气单位仍然是上述某液化气公司。该公司行为违反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2.3条:“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之规定。
县住建局依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该液化气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液化气公司已按要求指导餐饮用户完成隐患整改,罚款已缴纳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