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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酒后一个动作,他被十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紫蝶之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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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4/4/4 9:47:31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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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纵火烧车
酒醒悔酿大祸

去年11月
男子李某酒后放火
点燃路边的摩托车等物品
被十堰警方找上门

日前
经十堰法院审理
李某因放火罪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情回顾


今年47岁的男子李某系我市某小区居民,2023年11月6日凌晨2时许,李某与几位朋友一起在外聚餐。晚饭期间,李某喝了5两白酒和一些啤酒,而后醉态顿显。酒局结束后,李某被朋友送回了所住小区大门口。行至自家楼下时,他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引燃路边的摩托车、楼道暖气管保温层等物品,被引燃的摩托车很快烧成火球,火焰腾起3米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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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纵火后的李某转身上楼呼呼大睡,直到睡梦中的邻居被窗外的烧焦味熏醒,赶紧报警并下楼救火,车城路消防站接警后也及时赶到现场将火扑灭,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民警敲开李某家的门时,他依旧醉醺醺的,不知昨晚发生了什么,直到看了公共频,他才意识到自己闯下大祸。“没想到喝酒直接把自己喝片了,居然去放火”回想起自己酒后的行为,李某懊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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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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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被告人李某痛哭流涕,对自己酒后放火的行为再三忏悔。鉴于被告人李某的放火行为未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法庭遂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



据了解,纵火罪属于我国刑法上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是法律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即使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

文、图/秦楚网记者何利 通讯员 刘伟 王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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