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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老人去世留下400余万元遗产,外孙女可否继承?茅箭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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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4/4/15 8:42:09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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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
留下400余万元遗产
由于没有留下遗嘱
妻子、儿子及外孙女
为遗产分配闹上法庭
日前,茅箭区人民法院
审理此案并公布判决结果
(文中人物全部为化姓)


赵先生是我市居民,跟妻子吴女士婚后生下两名子女,分别是儿子赵某和女儿赵某某。女儿赵某某一家生活在外地,偶尔回十堰看望老人。儿子赵某一家与赵先生夫妇同城居住,经常照顾陪伴两位老人。多年前,在外地生活的赵某某去世。去年,赵先生不幸离世。办理完老人的丧事后,家人发现赵先生和妻子吴女士名下拥有房产、证券、银行定期存款等各项共同财产共计400余万元。

因赵先生生前没留下遗嘱,一家人因为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争议,随后诉诸法院请求遗产分割。茅箭区人民法院在办理此案时调查发现,由于赵先生的女儿赵某某先于父亲去世,她的女儿孙某也属于合法继承人之一,有权继承其母亲赵某某应该继承的相应份额遗产。至此,本案中符合继承条件的赵某(赵先生的儿子)、吴女士(赵先生的妻子)、孙某(赵先生的外孙女)均是这笔遗产的合法继承人。

由于赵先生和吴女士的共同财产应该先分出一半为吴女士所有,于是剩下200万元才是本案3名继承人可以分配的遗产。可供继承的200万元该按照何种比例分配,又成了3名合法继承人的争议焦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这一原则,案件承办法官对3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做了详细的调查。

结合对被继承人赵先生生前陪伴、照料、死后安葬的情况,吴女士与赵先生长期共同生活,相濡以沫,孤身一人年老体弱,依法应当多分得遗产份额,酌情分得50%赵某对父亲赵先生生前医疗、住院、死亡安葬付出了较多心血,显然尽到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遗产,酌情分得35%;赵某某生前也给予父母看望、关爱,但因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客观上只能对赵先生给予偶然的、有限的照料,赵某某去世后,孙某作为其继承人有权分得外祖父赵先生的遗产,酌情分得15%。

法官说法




遗产继承的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并非法定顺位继承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孙子女可以通过代位继承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代位继承又称为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特殊情况,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律从人之常情出发,认为被继承人关心孙辈的生活,愿意让其继承财产,而遗嘱继承明确指定了继承人,因此不能适用法律的推定。

来源/秦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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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辑:老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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