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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份的一天,市民小张(化姓)外出遛狗。在北京北路某处人行道附近,这条未栓绳的博美犬独自在离小张不远的空地上活动。突然间,小狗被一辆在人行道上逆行的轿车卷入车底,造成重伤。事发后,小张将宠物狗送医救治,但因伤势较重抢救无效。
养了多年的宠物狗被撞致死,小张找到车辆驾驶人老李(化姓)要求赔偿。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小张一气之下向张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李承担相应的救犬医疗费、购犬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6000余元。
张湾法院办案法官认为,原告作为宠物狗的主人,应当对宠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但其在遛狗时未拴绳,亦未近距离约束宠物狗,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责任。被告驾车在人行道违法逆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在法官从情理、事理、法理等多个角度的调解后,涉案原被告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由老李向小张赔偿救犬医疗费及购犬费共计1500元,案件了结。
首先,饲养者饲养的宠物犬应当符合当地的养犬管理规定。饲养动物应该办理相关证件用于证明市场价值。根据《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由成年人牵领,否则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是因为饲养者的原因,那么其对事故的发生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次,作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驶时应该按照规定行驶,并且负有注意义务,如果因驾驶人驾驶速度过快、驾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没有认真观察路面情况,对事故的发生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最后,因犬只受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犬只死亡的价值属于财产损失范围,对犬只看病所花费的合理交通费也应予赔偿,对于饲养者所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和营养费、饲养费等不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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