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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聚焦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确保隐患排查整治落地见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通过采取定期通报曝光的方式,全域宣传形成对责任企业有力引导和威慑,为此县安委会办公室对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郧西县查处一个体户无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违法行为
通过“交通执法+高警+收费站”执法新模式,精准锁定一批福银高速郧西至十堰段高频车。2024年1月9日,郧西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与十漫高速高警大队在联合执法检查中查获刘某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经调查,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郧西县查处一工贸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一案双罚)
2024年1月19日,郧西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县某工贸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活动室设置在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下方;铸造用熔炼炉的应急储存设施容积小于炉体最大容量;铸造用熔炼炉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熔炼金属加热控制系统连锁;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七条第(一)、(二)、(四)项等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同时还发现该企业存在:铸造车间未设置危险因素告知牌(警示、标志);加料车拖曳电缆破损;浇筑移动平台安全防护缺失;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14.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总张某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违法行为属实,对以上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工贸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总张某警告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三、郧西县查处一商贸公司未及时整改消防隐患的违法行为
2024年1月31日,郧西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县某商贸公司进行前期隐患整改复查时发现,该单位对前期隐患仍未整改,该行为构成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商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县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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